在自由的经济市场,二手房的买卖交易也是自由的,是卖家和买家共同协商及认可的结果。虽然说强买强卖的概率不足百分之十,但还有有一些奇葩的人想利用恐吓、威胁的手段来让房主被迫签下《房屋买卖成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它受法律的保护吗?下面小编将给大家提供一个特殊的案例,以供各位参考。
【案例介绍】:马某前往昆明做生意,但因为生意场上的失利而欠下了巨额债务,身为债主的王某知道了马某的情况,担心自己借出去的钱打水漂,因而向马某索要钱款。
在向债务人马某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气急败坏的王某选择了铤而走险。2016年年初,王某伙同他人找到马某,在恐吓、殴打马某之后,双方商定以马某的一套房产抵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成交合同》一份,但王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马某购房款33万元。
在签订合同期间,王某限制马某离开,并带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手续。在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马某趁王某不注意逃离现场并报警。之后,王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
然而,王某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马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是采用非正当手续迫使马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民事行为理应无效,故该合同内容对马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且,王某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成交合同》,实质内容为以房抵债,该房屋产权尚未转移前,马某反悔不履行协议内容,王某主张继续履行的,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终,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未达到法院支持。
【律师评析】: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说即使是追讨欠款也要采取合法途径才可以。本案中,王某因索款心切,以对债务人马某施暴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且是在马某违背意愿的情况下逼迫其签订该合同,自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虽然大部分不会遇上这种情况,但是了解一下房产相关的法律知识是不会吃亏的哦!更多房产资讯关注成都房产网!